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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等因對銷售價格及同業間相互調料價格互為約定之聯合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0. (八九)公貳字第8813951-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等因對預拌混凝土銷售價格為相互約定,涉及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第四七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款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依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0.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三九
五一-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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