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8911558-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於報紙廣告刊載「通過 ISO 9002認證」,就服 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 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八九)消保經 秘字第0六四號函轉民眾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檢舉案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一 五五八-00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