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公司與○○公司結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8. (九十)公結字第380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8日
    申 請 人:德商○○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美商○○產品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美商○○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四人代理人:○○○律師 申請事項 美商○○產品公司擬以其子公司美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 資成立之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農藥之業務及資產,轉讓予德商○○ 公司或其臺灣子公司,使德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達到各以百分 之五十五及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資比例,在臺繼續經營農藥業務,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許可。 許可內容 美商○○產品公司擬以其子公司美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 資成立之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農藥之業務及資產,轉讓予德商○○ 公司或其臺灣子公司,使德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達到各以百分 之五十五及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資比例,在臺繼續經營農藥業務,為公平交 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美商○○產品公司、美商○○公司、德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 司等之結合申請,其實施結合後雖提高德商○○公司在臺子公司臺灣○○ 股份有限公司各項農藥產品市場占有率,應尚不致重大影響國內整體農藥 產品市場之限制競爭效果,且考量本結合未對○○股份有限公司權益產生 影響,並得整合德商○○集團在臺之農藥產品資源,可提昇產品品質及產 量以增加競爭力,其所生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 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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