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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8. (九十)公貳字第8814070-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8日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警用車輛各式信號產品著作、商標及專利侵
害律師函予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貴公司倘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8. (九十)公貳字第八八一四0
七0-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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