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8. (九十)公貳字第8814070-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8日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警用車輛各式信號產品著作、商標及專利侵 害律師函予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貴公司倘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8. (九十)公貳字第八八一四0 七0-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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