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借牌圍標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3. (九十)公貳字第8904841-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3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 貴事業被檢舉於八十六年期間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煉 油廠油駁船上架歲修工程招標,涉有借牌圍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五0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 13.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四八四一-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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