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5. (九十)公參字第8907393-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5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 主旨:關於 貴公司因襲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被檢舉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五0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他事業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八九)寶檢字第五二八一三號 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5.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七 三九三-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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