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2. (九十)公參字第9003801-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輸入銷售仿襲之「○○」造型玩具,違反公平交易法 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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