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5. (九十)公處字第18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及瓦斯防災宣導名義,達銷售瓦斯器材之 目的,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民眾來函指稱:被處分人北區服務中心職員藉瓦斯安全講習 之名,至住戶家中拆卸瓦斯遮斷器,並經測試後表示住戶之瓦斯遮斷 器開關已失效並有漏氣之現象,有安全之虞,以進行推銷之實,事後 要求解約退貨,惟該公司不予理睬。其後,屏東縣政府副知本會有關 民眾檢舉○○公司強行推銷裝設瓦斯自動控制器,並以買一賣一方式 強收當事人六九00元,事後當事人要求馬上拆卸卻不肯乙案,上二 案爰予以併案辦理。 二、調查經過: (一)經函請被處分人負責人○○○君到會,經委託被處分人副理○○○ 君到會說明,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主要是以銷售瓦斯安全控制器,且申請專利權(○○瓦斯安 全系統),另偶爾有少數消費者要求一併更換瓦斯爐時,本公司會 去瓦斯爐零售商或瓦斯爐製造商取貨,幫客戶安裝,故就瓦斯爐而 言,並無自有品牌(一般客戶很少會要求一併更換瓦斯爐)。又本 公司瓦斯安全控制器製造商為○○有限公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 ○○街○○號)。   2.本公司瓦斯安全器進貨價格每個五五0元,銷售價格每個三五00 元,另一般客戶會購買一組(二個瓦斯安全控制器),本公司的售 價是六九00元。   3.本公司目前員工有二十七、二十八位,均屬受雇本公司之員工,底 薪每人每月二萬元,目前有二個據點,分別位於桃園○○鎮及高雄 市。本公司的行銷方式是以六個人為一組,到社區或鄉村鄰里辦展 示說明,一般每位員工每月約有一萬元之獎金(依上班情形、工作 態度認定)。   4.本公司各組人員到特定社區鄰里或鄉村,是先由員工至各住家按鈴 並告知有一說明會,如有興趣參加,可憑本公司發放之兌換券,換 取一精美禮品,並不會由員工直接進入住戶家中推銷。只有在說明 中途時,本公司會徵詢到場民眾是否有意願,本公司可做產品的好 壞,若民眾同意,才由民眾帶本公司員工到該民眾家中拆卸安全開 關,再至說明現場做測試比較,如果他們願意更換,本公司才會幫 他們更換。   5.本公司銷售狀況好的話,每個月大概三、四百個,每月營業額大約 在一百三(四)十萬元間。   6.本公司只要接獲客戶要求退貨,一般都會同意且一個月內皆有效。 退貨資料另行提供。本公司為免客戶資料外流,造成權益受損,一 般客戶資料保存不超過一個月,回去以後我儘量蒐集再提供。 (二)本案特就被處分人之行銷行為進行問卷調查,針對被處分人提供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客戶資料進行問卷調 查,共寄發七十一份問卷,統計回收之有效問卷累計共十四份。相 關情形摘要如次:   1.第一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 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未經同意,強制安裝;未經同意,強制拆除 既有裝置,逕行換裝或改裝該業者所銷售之產品;表明係銷售瓦斯 器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整 體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不當推銷、價格太貴 、要求解約置之不理」。   2.第二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宣稱目前政府已下令全面加裝; 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表明 係銷售瓦斯器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 或解約;整體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別家的安 全控制器都不好,急著跟我去郵局領錢」;「依○○有限公司所留 的電話或地址,根本找不到○○有限公司」;「雖給一張保證書, 營業員卻不肯簽名,諉說簽不簽不要緊,有公司章就好,但最後又 沒蓋,也不出收據(到底有效嗎?),保證內容四項雖誘人,但能 否做到,實在讓人質疑?」。   3.第三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 貨或解約;「價格不合理,銷售時有強迫購買之嫌」。   4.第四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 貨或解約;整體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   5.第五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宣稱目前政府已下令全面加裝; 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表明 係銷售瓦斯器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 或解約。   6.第六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推 廣活動;到府時宣稱目前政府已下令全面加裝;到府檢查瓦斯導管 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未經同意,強制拆除既 有裝置,逕行換裝或改裝該業者所銷售之產品;表明係銷售瓦斯器 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整體 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到府說了二、三句話就 安上,我才知上當」;「大約三、四人來按門說是區公所派來講解 瓦斯桶安全說明會。隨後有贈品,結果每一家的瓦斯頭全拿到外面 講解。然後說我們的不安全,他的是新產品最安全。   7.第七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 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 解約;「未有售後服務、價格太貴」。   8.第八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推 廣活動;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 全;表明係銷售瓦斯器材之業者;有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 除、退貨或解約;整體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 曾向被檢舉人主張拆除、退貨或解約,惟被檢舉人聲稱找不到負責 安裝之業務員或負責人,所以無法辦理」。   9.第九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推 廣活動;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 全;表明係銷售瓦斯器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 除、退貨或解約;「事後發覺,完全是詐騙集團」;「曾向被檢舉 人主張拆除、退貨或解約,惟被檢舉人表明安裝已逾七天,拒絕退 貨」。   10.第十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推 廣活動;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 全;有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整體行銷方 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推廣時,若不去聽就來猛按門 鈴,口氣不好,態度差,且根本沒有所謂的售後服務」。   11.第十一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 推廣活動;到府時宣稱目前政府已下令全面加裝;表明係銷售瓦斯 器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   12.第十二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 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表明係銷售瓦斯器材之業者;未告知可於 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僅請里內里民,宣傳幾分 鐘,即到家檢查安裝」;「售貨後,迄無售後服務或訪問像斷線風 箏」;「售貨安裝後,沒留下公司名稱或電話」。   13.第十三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 推廣活動;到府時宣稱目前政府已下令全面加裝;到府檢查瓦斯導 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表明係銷售瓦斯器材 之業者;有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對於被 檢舉人之行銷表示滿意。   14.第十四份問卷: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 現有裝置或設備不安全;未經同意,強制拆除既有裝置,逕行換裝 或改裝該業者所銷售之產品;表明係銷售瓦斯器材之業者;未告知 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售後就沒看到人」; 「曾連絡被檢舉人,被檢舉人以聯絡業務人員後再回應,但一直無 音訊」;「因被檢舉人業務員強行推銷,且破壞家中原本瓦斯頭後 ,強行安裝,價格更是離譜,以致損失不眥,請公平會一定要為我 們受害者伸張正義,主持公道」。 三、調查結果: (一)據被處分人表示先由員工至各住家按鈴並告知有一說明會,可憑兌 換券換取禮品,員工不直接進入住家推銷。且說明會中途徵詢到場 民眾意願,若民眾同意,方至民眾家中拆卸安全開關,再至說明現 場做測試比較,如果民眾願意更換,才幫民眾更換;又被處分人表 示只要客戶要求退貨,一般都會同意且一個月內皆有效。 (二)經由回收之問卷歸納出,回收之十四份問卷均不利於被處分人,雖 然第十三份問卷曾表示對被處分人之行銷表示滿意,但仍有不利被 處分人之指稱。故回收之十四份問卷均係不利於被處分人之指證。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 二、本案被處分人主要係以販售「瓦斯安全控制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 對瓦斯安全常識欠缺以及對瓦斯災害恐懼,基此,倘瓦斯器材業者在 銷售其產品時,利用民眾對其舉辦「安全防範說明會」之信賴感,假 藉為民眾實施瓦斯安全檢查,民眾在不疑有他之情況下使之入內拆卸 瓦斯設備,隨後更進而表示現有設備不安全,而推銷是項產品,就其 整個行銷過程,業者假借檢查瓦斯安全之名義,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與 之交易,同時亦影響客戶自由決定之權利及同業間公平競爭之交易機 會,自得論其為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三、查本會針對被處分人客戶所做問卷調查,計回收十四份,有六位受訪 民眾指稱被處分人到府時聲稱是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推廣活動;五 位受訪民眾表示被處分人到府時宣稱目前政府已下令全面加裝;十一 位受訪民眾指證被處分人到府檢查瓦斯導管後,表示有漏氣或現有裝 置或設備不安全;一位受訪民眾指證被處分人未經同意,強制安全; 三位受訪民眾指證被處分人未經同意,強制拆除既有裝置,逕行換裝 或改裝該業者所銷售之產品;十一位受訪民眾指證被處分人未告知可 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六位受訪民眾指證被處分人 整體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足見被處分人以檢查瓦 斯安全為名,行推銷之實,應有其可信度。況有一位受訪民眾指稱「 事後發覺被處分人完全是詐騙集團,且曾向被處分人主張拆除、退貨 或解約,然被處分人表明安裝已逾七天,拒絕退貨」;另一位受訪民 眾指稱「被處分人推廣時,若不去聽就來猛按門鈴,口氣不好,態度 差,且根本沒有所謂的售後服務」;甚一位受訪民眾指稱,「曾連絡 被處分人,惟被處分人以聯絡業務人員後再回應,但一直無音訊」及 「因被處分人業務員強行推銷,且破壞家中原本瓦斯頭後,強行安裝 ,價格更是離譜,以致損失不貲」。綜上可證,固被處分人聲稱徵詢 到場民眾意願且經同意,方拆卸民眾安全開關、做測試比較並更換成 被檢舉人商品,及同意退貨云云,顯係卸詞,是被處分人不無假藉政 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宣導安全名義,以及為民眾作瓦斯安全檢查為由, 再推銷瓦斯安全控制器之意圖,足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處分人假藉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宣導安全名義,舉辦「 安全防範說明會」,致民眾陷於錯誤,又進而以為民眾作瓦斯安全檢 查為由,影響民眾自由決定是否與之交易,顯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 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經參酌被處分人違法動機、目的、違法事業之規模 、經營狀況等相關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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