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市場因產權移轉,其承購市場產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向本府申請報備為市場經營者 滋生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02.北市法二字第09532590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2日
    主旨:有關○○市場因產權移轉,其承購市場產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向本府申請報備為市場經 營者滋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9月28日北市市一字第09531719600號函。 二、有關經核准投資興建完成之私有市場,其受讓人資格限制與補正之問題,本會業於95 年 8月 7日以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17900號函復 貴處在案。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 零售市場須知一、(七)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3條等規定觀之,獎投建物受 讓人應以法人為申請主體。惟倘原投資人與受讓人間作成私法上買賣行為並完成物權 移轉之登記,則宜勸告受讓人另行籌組公司後,再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核准,並為附款 之記載。另有關法規適用之準據時點,原則上應以「行為時」(94.9.9)之法律(即 現行法)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前段、本會95年 3月 3日北市法二字第 09530 421000號函)。 三、另查現行獎投相關法令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無限制單一市場 僅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使用用途 ,則有嚴格限制,非有法定原因,並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為資合 理規範,於此類獎投建物產權移轉前,仍應參照上開說明意旨,於核准移轉之行政處 分中,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加「附款」,附註受讓人應遵守之事項(如受讓本獎勵 投資建物,應受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等規範,或日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 轉、變更用途等事項)。併於建物登記謄本註明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三 、(九)之限制登記事項。另因本案○○市場乃屬私有市場,應無簽訂行政使用契約 之必要,併此敘明。 備註: 一、本函釋說明二所述「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一、(七)」及說明三所述「臺 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三、(九)之限制登記事項」,除法規名稱業於 105年 9 月12日修正為「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須知」外,上開規定內容亦予以修正並點次 遞改為「二、(四)」及「四、(七)」。 二、本函釋說明三後段所述「另因本案○○市場乃屬私有市場,應無簽訂行政使用契約之必 要」乙節,現行實務上為確保法律上關係,本府均會再與私有市場新受讓人簽訂「投資 經營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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