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貴院詢問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相關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1.28.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18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8日
    主旨:有關貴院詢問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相關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2年 1月 7日院鎮人二字第1020000142號、 102年 1月15日院鎮人二字第10 20000371號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82條第 1項規定:「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 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 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二)法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 1.第20條第 1項規定:「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向占缺法院申請帶職 帶薪自行進修一次,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2.第24條規定:「(第 1項)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 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第 2項)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第 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五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並依下列規定負賠 償責任: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薪給。二、違反第二項 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薪給。」 (三)本院 101年 8月31日院台人三字第1010023779號函及101 年10月 3日秘臺人三字 第1010027962號函轉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相關表件在案,其中進修或考察 人員離/返院報告單,應於進修或考察人員離開現辦事務所在法院或機關前 5日 及返院後當日各填報 1次,並由各機關人事室傳真至本院人事處。 三、有關貴院所詢疑義,詳如附件「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相關疑義說明表」1 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 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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