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院函詢法官擔任本院之各種法規研修委員會委員,與會期間是否可採計為在職進修 時數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2.07.23. 院臺人三字第1020018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7月23日
    主旨:貴院函詢法官擔任本院之各種法規研修委員會委員,與會期間是否可採計為在職進修 時數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2年 7月16日台人字第1020000586號函。 二、本院 102年 6月26日院台人三字第1020007666號函附之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說 明表說明:「法官從事非屬第 2點所列之活動,不採計為法官在職進修時數,略舉如 下:…(三)奉派或奉准之兼職活動…。」貴院法官擔任本院各種法規研修委員會委 員,非上開採計原則說明表第 3點所列進修活動之一,不得採計為法官在職進修時數 。 正本:最高法院 副本: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 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函 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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