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附「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0.12.07. (90)臺處會二字第092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7日
    主旨:檢附「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附件: 「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三會議室 三、主席:施主計官兼召集人○煌記錄:王○美、黃○苹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 審計部 (請假)行政院秘書處 楊○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宋○謀財政部 楊○伍經濟部 許 ○生教育部 魏○玲、林○昌國防部 廖○文、朱○中、李○銘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顏○雄、劉○真國家圖書館 陳○英國立臺灣大學 張○娟、譚○居 、陳○玲國立政治大學 劉○心、林○雅、林○美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 劉○泰、張○航、張○燕國立陽明大學 周○魁國立嘉義大學 蕭○ 芬、蕭○珍、蘇○美、謝○萍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劉○松臺北市政府 李○如、江○寶高 雄市政府 (請假)臺北縣政府 楊○華屏東縣政府 李○峰本處電子中心 潘○麟五、列席單位及人員: 本處會計作業小組 黃○傳、莊○江、陳○莉六、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明確律定圖書財產之管理,擬規範圖書館(含正式及以任務編組成立者,包 括各機關成立之圖書室、閱覽室)典藏之分類圖書全數列入財產管理,至各機關購置 之圖書,則回歸「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之規定,以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兩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提請討論。 決議: 一、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所購置之 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 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二、其他機關或非「圖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圖書室或閱覽室等,其所購置之圖書, 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三、「財物標準分類」之各項圖書,配合實際情況,其最低使用年限均由五年改為三年。 第二案 案由:為加強財產管理,凡財物之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係整批購買,總價超過一 萬元以上者,擬維持以財產列帳,提請討論。決議: 一、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國營事業,整批購買,每件單價雖未超過新臺幣 一萬元,但總價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仍應以財產列管。 二、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機關,整批購買,每件單價如未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不以財產列管。 七、散會: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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