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檢附「財政部發行各種公債延長兌付期限一覽表」,依原七月 制會計年度調整計算截止兌付期限再延長半年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庫署88.3.16.台庫三字第88187216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16日
    主旨:為配合預算法修正會計年度由七月制改為曆年制,對於至八十八年度止尚未到期之實 體公債,自八十九年度起一律依原七月制會計年度計算截止兌付期限再延長半年,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 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本部八十八年 度以前所發行之實體公債,依上開截止兌付期限規定,均以七月制會計年度為計算基 礎,並將該規定載明於債票上持有人須知內,另有部分債票上印載截止兌付日期。自 八十九年度起會計年度改採曆年制後,對於至八十八年度止尚未到期之實體公債,其 截止兌付期限之計算將隨之改變,致使債票有較原以七月制推算之截止兌付期限延長 或縮短情事,為避免孳生爭議,一律依原截止兌付期限再延長半年,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以符一致性與便民原則。 二、附「財政部發行各種公債延長兌付期限一覽表」乙份。 正本:中央銀行國庫局、交通部 副本:本署會計室、第三組(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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