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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定辦公室於本市工業區共同工作空間登記營業審查方式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04.06.府都規字第11030096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6日
主旨:為明定辦公室於本市工業區共同工作空間登記營業審查方式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09年12月31日「研商共同工作空間於
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工業區設置『第28組:一般事務所
』適宜性」會議紀錄辦理。
二、近年「共同工作空間」新創產業興起,主要係提供共同工作者在共
享的工作環境交流合作,其法令適用可分「空間承租者」及「空間
出租者」兩類。承租部分,因空間之承租者使用屬多元且非具常態
性(有健身中心、旅賓館、補習班、辦公室等),其營業態樣須視
個案據以辦理;出租部分,經認定類型為「不動產租賃業」者,則
屬於工業區附條件允許「第28組:一般事務所(一)不動產之買賣
、租賃、經紀業」之使用。
三、為明定辦公室於本市工業區共同工作空間登記適用之法令,嗣經本
府都發局召開首揭研商會議獲致共識,為扶植新創之共同工作空間
,在不影響工業區產業使用主體下,空間承租者在工業區共同工作
空間登記之辦公室,參採空間出租者性質,得比照「第28組:一般
事務所(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使用條件審查。但共
同工作空間之場址,以本府產業發展局於創業臺北網站(https://
www.startup.taipei/ )揭露資訊為限。
四、為利後續本府營業場所審查,請申請人於工業區共同空間申請辦公
室登記時,應加註位屬共同工作空間,並檢附前開網站所列共同工
作空間名冊及實際使用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
五、本案副請本府產業發展局及本市商業處協助轉知相關公會知悉。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信義
區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臺北市松山區
南京東路四段197號2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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