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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5.24. 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4日
主旨: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5日新北民戶字第1110848036號函。
二、按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略以,申請人為辦理
喪葬事宜,申請提供已亡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
料,應採給予彩色列印紙本相片方式提供,不得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
資料。次按法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
理辦法第 39條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第1項)
。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
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為之(第2項)。前2項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 3項)」。再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
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 100
元。」
三、本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已明定當事人或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
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本人或亡故者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並
收取規費,考量取得電子檔後,可自行列印符合需求之相片尺寸,爰
此,不再提供彩色紙本相片,本部上揭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
601403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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