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 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 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8.29. 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29日
    主旨: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 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1案,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7月11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9678號函。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5 條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 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又依 其立法說明略以,所定「特殊情事」之範圍,含括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為「4」或原所配賦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 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 4」者,建 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 4」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 所辦理變更登記,因涉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本部111年7月18日台內 戶字第1110127374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意見,經彙整 22縣市政府回復認以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戶號變 更登記,事由具體明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審認尚無困難之處,爰均 表贊成。 四、有關戶口名簿戶號係隨機配賦,為戶政機關戶籍辨識管理之識別代碼 ,原僅係於受理戶籍登記時使用,考量現行政府機關偶以「健保卡加 戶口名簿戶號」作為所得稅申報、勞保(退)資料查詢或數位新冠病 毒健康證明申請之身分驗證方式,使用戶號機會增加,依國內風俗民 情,部分民眾確實對數字「 4」有不好觀感,且基於現行「國民身分 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已將特殊情事 作為戶號變更事由,及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7508號函 提及戶口名簿戶號內含多個「 4」可依上開管理辦法之特殊情事,作 為變更戶號之理由,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 4」及 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之作法,同意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 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開放異地受理戶號變更登記。 五、至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旨案開放線上申辦 1節,經參考線上申辦戶籍 案件,於辦理完竣後,申請人仍須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戶口名簿, 考量現行戶政資訊系統待版更項目眾多,且開放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 已具便利性,申請人亦可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宜維持現行之作業方 式。 六、檢附本部111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號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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