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60號函說明二(五) 廢止假釋之注意事項第1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 112.03.03. 法矯署教字第11203006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3日
    主旨:本署 109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60號函說明二(五)廢 止假釋之注意事項第 1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廢止假釋者,由監獄通知原 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次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 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刑度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 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1號行 政訴訟裁定參照),合先敘明。 二、自即日起,各機關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2項後段規定,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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