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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有關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
事業經營專屬本業收入範圍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5.19. 台財稅字第112005611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9日
一、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 1項規定之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適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 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期貨業之
營業稅稅率。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
(現行稅率5%);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二、前點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之相關收入,屬專屬
本業銷售額,自112年5月1日起,適用2%營業稅稅率:
(一)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條及第3條第1項規
定,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
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
資之業務,及經營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期貨顧問事業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接受
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與辦理有關之講習、出版品,及經營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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