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 2項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8.08. 台內營字第09501161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8日
    有關起造人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本部65年 8月31日臺內營字第696214號函已有明釋,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 切權利文件(如附件);另為突破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由實施者代為辦理時,申請建築執 照之困難,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 2項並已明定,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以,本案請 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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