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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存放內容」增訂「 12-1.保健服務項目註記」及「 12-4.取消檢查項目代碼」,
並自民國99年 2月 1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1.28. 健保醫字第0990072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8日 主旨:公告新增「健保IC卡存放內容」121.保健服務項目註記及124.取 消檢查項目代碼,如附件,並自99年 2月 1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 1月 6日署授國字第0981400784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