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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8條西醫復健治療同一療程起迄期間之認定及臨床上
如無法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是否請病患重新看診及重排療程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2.01.10. 健保醫字第10100112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10日
主旨:貴醫院函詢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8條西醫復健治療同一療程起迄期間之
認定及臨床上如無法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是否請病患重新看診及重排療程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醫院 101年12月26日校附醫醫事字第1011701896號函。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年11月 6日發布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8條第 3項
規定,同一療程係指診療項目於一定期間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上述「一定期間」,
依該項各款條文,包括自首次治療日起至30日內(如西醫復健治療、皮症照光治療等
診療項目)、自首次治療日起至60日內等兩種不同療程期間,故療程之起日,應為首
次治療日(非就醫日、看診日或處方日),即以治療當日(含)起30日內或60日內為
一療程,非以「月」計,亦不論是否跨月。
三、另有關同條文第 4項「同一療程最後治療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之規定,考量目
前尚無「例假日」之法定定義,不同行業因其業務性質或服務對象,尚有不同之界定
方式,目前係比照行政院「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之「放假日」為原則,故
療程之最後治療日,如恰為上述之放假日者,應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與特約院所例
假日期間是否提供復健治療服務無關,俾符本次修法保障民眾權益之旨意;另對於 1
01年看診排療程之個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範,即其同
一療程期間為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
四、至所提實務作業,如復健治療無法於30日內完成 6次療程,或臨床上每周僅需施行一
次療程者,對於同一療程未結束之情形,是否重新看診、另立新療程乙節,查本次該
條文之修正,係考量各類西醫復健治療,應有足夠之治療頻率與強度,始具一定療效
,即臨床上應於適當期間內,把握黃金治療期,以提升復健治療效益,故特約院所應
宜依其業務需求,配置適當之專業醫事人力、醫療設施,侔於各該療程期間內,提供
完整之治療,進而確保病人權益。倘因係病人未依原排定療程時間接受治療、亦未事
先請假予以改期,且已逾一定期間者,應得請病人重新看診、另立新療程。
五、至臨床上如確有特定復健治療項目或施行對象,不適一周施行兩次以上之復健治療,
宜放寬療程期限者,因涉法規之規範,本局將收集各界意見及實施情形,送請行政院
衛生署納入下次檢討修法之參據,同時歡迎貴醫院提供臨床實際作業需求及相關醫學
會專業意見供參。
正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副本:本局各分區業務組、本局醫審及藥材組、本局醫務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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