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圖書館法與高級中學法中對於高級中學圖書館館長、主任及相關人員之任用資格規定 產生法規競合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8.01. (90)法律字第0246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8月1日
    主旨:圖書館法與高級中學法中對於高級中學圖書館館長、主任及相關人員之任用資格規定 產生法規競合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圖書館法係規範全國各級各類圖書館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依該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其性質應屬特別 法。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既將中小學圖書館納入規範範畤,有關中小學圖書館相 關人員之進用,該法第十條第三項已有明文,雖其他法律就相同事項因有規定者,仍 應優先適用圖書館法,自不待言。惟如二者規範之內涵意旨不同時,則非可一概而論 。查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自有專 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其前段係非進用具 任用資格者之聘兼規定,與圖書館法第十條第三項公立圖書館相關人員應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或聘任之規定,並不衝突,故在尚無適當人員任用或 聘任前,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就教師聘兼之,似無不可。(法務部90.08.01 . (90)法律字第0二四六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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