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9.01. 法律字第095002713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1日
    主旨:關於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7月10日新版二字第0950008784號函。 二、查本部94年 5月23日法律字第0940013485號函略以:「貴部既非各該法規之主管機關 ,則就各該法所為表示之意見僅具參考性質,並無權對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各該 法律之規定。」係針對有關 報紙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治條例」等究何機關就該違法行為有事務管轄所表示之意見。至於本部95年 6月15 日法律字第0950019195號函略以:「惟本件來函所述報紙等事業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 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5條第 2項處罰鍰之情形,倘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有統一管轄 之必要者,本法第31條第 1項後段規定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就此部分而言,行 政院新聞局基於共同上級機關立場通函或訂定行政規則指定,則與本法之規定並無牴 觸,併予指明」係就報紙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具事務管轄之數機關因土地管 轄競合有衝突時應如何處理所表示之意見。上開二函所處理之法規適用疑義不同,並 無出入。 三、關於出版品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 1項、「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 1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33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如上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貴部為上開相關處 罰權責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則於上開「兒福三法」有關裁處行政罰之數管轄機關因 土地管轄競合之衝突部分,援引上開本部95年 6月15日法律字第0950019195號函意旨 , 貴局基於裁罰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立場通函或訂定行政規則指定,本部敬表贊同 。 正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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