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屬「專用公路」宜由縣市政府視實際情況,依公路法第 2條及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3、 4 條認定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098.11.05. 交路字第09800587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5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水利機關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施設之水防道路是否屬於專用公路, 請本部釋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29 日府交企字第 0980006043 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定義,所稱專用公路係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 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次查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略以:「興 建專用公路,應備具下列文件圖說,向興建專用公路所在地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復查該規則第四條第 1 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申請人所送 各項文件圖說予以審查,於核准後發給申請人專用公路執照」;另查該規則第十三條 規定:「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於下列車輛,不得拒絕通行:一、消防車。二、 救護車。三、警備車。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三、綜觀前述規定,「專用公路」除須符合公私機構自行籌資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要 件外,尚需於興建前依公路法及專用公路管理規則規定程序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並取得專用公路執照。至於基於緊急危難或公務需要,其他機關車輛有通行專用公路 必要時,應可依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 四、本案是否屬專用公路一節,宜請貴府視實際情況按前述說明予以認定。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嘉義縣除外)、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臺灣區 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本部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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