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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 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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