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3.18.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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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 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