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14.北市法二字第09532669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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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條(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 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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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 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