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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4.21.簽見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保證金之種類如下: 一、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三、保固保證金。保證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之用。 四、差額保證金。保證廠商標價偏低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第十九條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 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 項後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 。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得標項目合併繳納履約保 證金者,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發還之。

  • 第三百三十四條(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 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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