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4.15.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886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左列產業得在本工業區內設立: 一、第二種工業區: (一)汽車修理業。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機械設備製造業 (四)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前四款行業之相關工業。 (六)第二款得設立之產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 (一)印刷、製版、裝訂業。 (二)針織、成衣及服飾製造業。 (三)乙種汽車修理業。 (四)使用雷射、光電加工之工業,及光學相關工業。 (五)使用高週波機之工業。 (六)科學儀器及其他精密儀器製造業。 (七)電子產品、資訊設備及其零組件製造加工業。 (八)半導體製造加工業(具備離子擴散爐之晶圓製造工業除外)。 (九)通信機械製造業。 (十)電氣器具製造修配業。 (十一)鐘錶製造業。 (十二)塑膠製品加工業。 (十三)化妝品製造業。 (十四)唱片製造業。 (十五)家具製造業。 (十六)玩具製造業。 (十七)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 (十八)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十九)食品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含冷凍調理食品(魚介食品除外)、麵食烘焙業、糖果製造 業、即食餐盒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飲料製造業(酒類釀造除外)。 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社區遊憩設 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業及 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共事業設施 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之策略性產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 第三十五條
    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不包括附設之托兒、托老、身心障礙設 施)。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 上)。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及酒店)。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 上之(一)洗衣、(二)理髮、(三)美容、(四)織補、(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六)修配鎖、(八)圖書出租、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十)溫泉浴室、(十一)代客磨刀 (限手工)。 (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五)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 過二00平方公尺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 之(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當鋪、(四)家畜醫院、(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 租、(七)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八)裱褙(藝品裝裱 )、(九)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十)病媒防 治業及環境衛生服務業、(十一)橋棋社、(十二)照相及軟 片沖印業、(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六)錄音 帶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 安裝(修理)業、(十八)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百 貨、(二十)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一)派報 中心、(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 (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 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五)經銷代理業、(八)徵信 業及保全業、(十一)速記、打字、晒圖、影印、複印、油印 及刻印業、(十二)翻譯業、(十三)公證業、(十四)星象 堪輿業、(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十六)補習班( 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00平方公尺者)、(十七)專營複 委託期貨經紀業、(十八)證券金融業、(十九)證券經紀業 (不含營業廳)、(二一)土木包工業、(二六)其他僅供辦 公之場所(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 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二)建築師、(四)技師、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六)不動產估價師。 (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 合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 業之總行及(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七)證券交易 所、(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九)票券金融業。 (二十)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二十一)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二十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二十三)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二十四)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二十六)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 (二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十八)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二十九)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一)家畜及家禽 屠宰場、(三)污水處理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三十)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三十一)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三十二)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三十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 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三十四)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身心障礙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 尺者)。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二)超級市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 00平方公尺者)。 (十)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一)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 定但未達三00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十二)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 尺之(一)洗衣、(二)理髮、(三)美容、(四)織補、(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六)修配鎖、(八)圖書出租、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十)溫泉浴室、(十一)代客磨刀 (限手工)。 (十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 尺之(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 業、(三)當鋪、(四)家畜醫院、(六)禮服、及其他物品 出租、(七)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八)裱褙(藝品裝 裱)、(九)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十)病媒 防治業及環境衛生服務業、(十一)橋棋社、(十二)照相及 軟片沖印業、(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六)錄 音帶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七)汽車里程計費 錶安裝(修理)業、(十八)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 百貨、(二十)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一)派 報中心、(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K書中心)、資訊網路 站。 (十四)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 業、(三)開發、投資公司、(四)貿易業、(六)報社、通 訊社、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刷、錄 音作業場所、(七)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所、(十 )顧問服務業、(二十)電信加值網路、(二二)電腦傳呼業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絡處、(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使 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律師、(三)會計師、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00平方公 尺者)。 (十六)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 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等分支機構。 (十七)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 、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比賽練習場地、(二)國術館、柔道 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 健身房、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齡球館、撞 球房、(五)溜冰場、游泳池。 (十八)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十九)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二十)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二十一)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二十二)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物處理場(廠 )。 (二十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經市政府認定無 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但屠宰業、 水泥製造業、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分裝業、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仍不允許使用。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之 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