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2.北市法二字第095311958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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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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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條(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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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 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