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2.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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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