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16.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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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非適法管理時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 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已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