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6.北市法一字第89206912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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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七條(清償費用之負擔)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 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