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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1.08.北市法一字第09632952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百七十八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 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第五百八十九條(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 第六百零三條(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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