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1.簽見
中央法規
- 預算法
-
第六十二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 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 民法債編
-
第三百三十四條(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 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