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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24.北市法一字第094308813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 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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