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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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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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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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