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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22.北市法一字第09431707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 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 得逾五十公尺。

  •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在道路曝晒物品或擺設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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