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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9.27.北市法二字第09532386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七、山坡地開發時,申請者應先提出開發計畫書,其內容包括開發面積、坡地分析(包括地 形、地貌、坡度)、地質調查資料、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包括房屋建築配置 計畫)、景觀衝擊、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建築財務計畫等文件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 請開發許可。 前項申請開發面積不足二公頃,且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免申請開發許可。


  • 九、申請者應依計畫施工完成,報經建築主管機關勘驗合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依法 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

  • 第 二十 條
    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 時之法規外,如在行政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 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 用舊法規。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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