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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20.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 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第七條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 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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