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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27.北市法二字第09632842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九 條
    依第六條第八款申請變更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戶數變更後各戶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分戶牆之構造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 分隔。 二 戶數變更後之各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各戶衛 生設備數量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 前項變更,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 建築物使用執照。 四 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 戶數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一份。 六 戶數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五份(標註尺寸、空間名稱及分戶牆材質,並經 建築師簽章)。 七 建築師簽證表。 八 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必要文件。 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申辦變更戶數涉及共用部分之變更者,該公寓大廈規約 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 依該規約或決議之限制辦理。

  • 第七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八)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空間及計程車客運 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九)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之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停放場。 (十)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十一)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十二)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業之廢紙、廢布、廢 橡膠品、廢塑膠品、舊貨整體及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十五)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十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十七)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製茶業。 (十八)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 裝業。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 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 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 之變更。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之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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