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105.11.2.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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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T=(P×C+E×LA╱ΣFA)×PA×U 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P:造價係數。 C:建築物申請繳納代金時之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申請繳納代金時之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計算, 如屬古蹟或歷史建物容積移出基地者,得包含移出之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發布施行後者,每部汽車位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機車位以三平方 公尺計算。 U:使用分區係數。申請範圍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為一.二,位於其他使 用分區者為一。 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且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未登記停車空間者,其應繳 納之代金依前項計算公式之六成計算。 第一項造價係數,由本巿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