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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3.29.北市法二字第09530641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 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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