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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8.01.北市法一字第09531891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得由重劃會訴請法院裁判,並 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轉登記。

  • 第四十二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應於重劃工程竣工驗收,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但重劃工程未竣工驗收係因不可歸責於重劃會之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 辦理之。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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