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8.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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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設置廣告物。但市場用地得比 照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