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16.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
第二百六十條(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
第二百六十三條(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