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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其他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30.北市法秘字第09430852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中央法規
  • 第六條(主管機關)
    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 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商業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總 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輸出 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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