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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3.11.21. 中選法字第1030025294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十四條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 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 第六十一條(薪給)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 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 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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