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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3.12.11. 院臺綜字第103007211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 四、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步 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文書之簡化、保密、流程管理、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事項,均依本手冊之規定為 之。


  • 四十四、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書之歸檔,應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 (二)收文經批存者,應區分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年限,由單位收發登錄後,得依各 機關公文處理程序辦理歸檔。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發後補會者應退承辦單位自行辦 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外,其餘稿件應隨同總發文登記表送檔案管理單 位簽收歸檔。 (四)簽稿應原件合併歸檔,若一簽多次辦稿,得影印附卷,並註明原簽所在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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