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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1.02.17. 院臺綜字第1010007947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公文之定義)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一、為提高文書製作品質、加速文書核擬效率、掌握文書處理流程、提升公文交換效率、增 進檔案管理效能、便利民眾申請應用,並建立電腦化標準作業流程及共通準則,特訂定 本規範。


  • 九、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 一、全程管制: (一)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歸檔應全程列入管制。 (二)文書流程管理之實施,為一整體作業,應由各級承辦人員自我管理做起,以業務單 位主動導正為主,文書單位稽催及專責管制單位之協調、管考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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